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149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九年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新问题、新情况较多,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会不断出现,该《意见》不可能全部涵盖,各法院在执行中遇到超出该《意见》规定的范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请及时报告我院,以便对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意见》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权属纠纷:指谁应该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包括:
(1)确认著作权归属的纠纷案件
(2)是否合作作者的纠纷案件
(3)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的纠纷案件
2、作品原件归属纠纷:指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应归谁所有产生纠纷的案件。
3、侵犯发表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4、侵犯署名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5、侵犯修改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6、侵犯作品完整权纠纷:指因篡改、歪曲作者的作品产生纠纷的案件。
7、侵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8、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指出版社通过合同取得的独家出版作品的权利被侵犯产生纠纷的案件。
9、侵犯版式、装祯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指因未经许可使用、模仿出版者所创作或合法取得的版式、装祯设计产生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