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24日 京高法发〔1998〕73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解答(试行)》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主体
1.如何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但向市场提供作品、技术等智力成果的,也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关于知名商品
2.如何认定“商品”的范围?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服务,也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3.如何认定某一商品是否知名商品?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
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在特定市场的生产销售历史和市场占有率,商品的质量、信誉情况及其广告投资和覆盖面等因素。
4.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
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是指经营者单独使用或授权他人单独使用,并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名称、包装、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