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应在正式开庭的七天前完成。
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新证据的,是否在本次开庭时当庭质证应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质证的,则对该证据当庭不予质证,待下一次开庭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庭后提交的证据,仍应进行证据交换,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表明意见,如果系关键证据,必要时应二次开庭。
第二、关于庭前证据听证制度
庭前证据听证制度,是指对一些证据量大、专业性强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正式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在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对证据进行筛选、甄别和解释、说明,以提高质证、认证效率的制度。
1、适用范围
对证据数量大或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可适用庭前证据听证。
2、证据听证时间
证据听证的时间,应在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完毕,正式庭审之前一个月至半个月的时间内进行。
3、证据听证的内容
(1)证据的清理。由当事人对证据作简要说明,法官初步审查所举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剔除无关证据,要求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对法院的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2)证据的归纳。即对证据进行整理分类。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时间顺序或所证明的事实进行排列;证据比较分散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根据证据间的关系和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同一事实有多个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
(3)证据的解释。即由当事人对证据本身及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说明,尤其是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介绍相关技术背景知识,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简单的演示。
(4)证据的初步质证。征询当事人意见,将证据分为有异议的和无异议的两类,对无异议的证据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以笔录形式予以确认,庭审中不再进行质证。
第三、关于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和文学艺术各个方面,而且很多情况下处于科学文化的前沿,很难由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作出一项结论性意见。为保证鉴定的科学、公正和权威,应当遵循完整、规范的鉴定程序。
1、鉴定部门的选择
鉴定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部门或机构;(2)与当事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有关的法定鉴定部门;(3)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机构;(4)由当事人各自提出的带有权威性的专家共同组成的鉴定组;(5)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或指定的带有权威性的专业部门或单位;(6)法院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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