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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8〕45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如《意见》与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有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
         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现就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正式开庭前,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将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供对方当事人查阅、辨认并发表意见,以便为庭审质证做好准备的一种制度。
  1、适用范围
  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进行交换的证据,一般限定在可复制的范围内,如书证等。
  2、证据交换通知
  法院在受理一、二审案件后,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递交《当事人须知》,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案情证据情况酌定)提交证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换。
  3、证据提交和登记
  当事人应按对方人数及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和副本。法院在收取证据时应出具证据登记表,内容包括证据名称、证明对象、提交证据时间、页数和份数等,由书记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4、证据交换
  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送达当事人,并制作交换证据登记表,由书记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5、证据交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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