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直部门、单位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八)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三、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省财政厅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财政资金不再下拨给采购部门和单位,而将款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将款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资金,属财政资金的退还国库;属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在省财政厅设立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中采购机关,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等13个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两个采购中心各负其责,分别承办省直单位采购业务。
(二)认真抓好政府采购制度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另发),是我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品目,要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逐级申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采购。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对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和年度采购决算。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采购部门和单位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