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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9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强化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分配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节约财政开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政府采购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可以有效避免因采购活动中的“暗箱操作”、封闭运行所带来的消极腐败现象,提高透明度,推动政府政务公开,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专项设备和通用设备、物资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
  服务类:会议、接待等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集中采购: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三)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
  (四)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五)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六)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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