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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四)重要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
  (五)较大数额的举债;
  (六)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民的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的财务活动;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招投标活动,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诉,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财会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乡(镇)、村财务人员的任免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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