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2000〕11号)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缴费
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计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我省各级财政全额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代扣代缴。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