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的岗位定员,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非领导职位。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也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选。定岗人员一般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这次机构改革定员的基本条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符合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要求。除个别特殊岗位(如老干、机关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等)外,其余岗位人员均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化年龄结构,处级(含处级)以下职务人员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99年12月31日为线);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还必须符合其特殊专业的要求,具备特定专业理论素养。
4、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5、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对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评为优秀档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用。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定岗定员的程序
(一)公布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要求修订职位说明书,公布内设机构、编制、各具体职位及职位任职条件。
(二)公开报名。符合定岗基本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职位的任职条件要求,自行申请拟任职的职位。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依据定岗人员基本条件对公开报名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考核考试。各单位可采取述职、答辩、情景模拟等测试方法,对拟定岗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进行必要的考试。
(五)民主测评。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定岗人员进行民意测验,听取群众意见。
(六)组织考察。各单位组织对拟定岗人员进行考察,突出考察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廉政情况,综合提出具体拟定岗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