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 粤机编〔2000〕3号)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定岗定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一)处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各单位处级机构的领导岗位按“三定”规定确定的处级领导职数设置,编制4名的设1职,5-8名的设1正1副;9外以上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处(室),副职可适当增加,最多可设3名。
(二)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三)这次机构改革中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未能继续任命为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突破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以后再逐步消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配,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