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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稽察特派员助理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稽察特派员助理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7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稽察特派员助理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稽察特派员助理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向省直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仅为省政府向直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助理,名称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
  三、特派员助理受特派员领导,协助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
  四、特派员助理的选拔、任用、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五、特派员助理为国家公务员,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由省人事厅集中管理。
  六、特派员助理开展稽察工作给予适当的稽察职务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事厅、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设4名助理,其中1名助理兼任办事处主任。
  八、特派员助理原则上从省直财政、审计、税务、组织、人事、监察、司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公务员中选拔。
  九、特派员助理实行计划选调。省人事厅将选派数量下达到选派单位,各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数量推荐人选,由省人事厅组织对所推荐的特派员助理人选进行考核、考察。
  十、特派员助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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