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督促分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尤其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经贸委、乡镇企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理布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仓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经常性检查。供销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经营管理职责,抓住“源头、批发、零售”三个重点环节,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查处伪劣、违禁产品,并做好重点县(市)烟花爆竹国家标准的宣传、实施工作。(3)严格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速查处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淡化事故责任性质,更不容许徇私枉法、姑息迁就。对事故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者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有关责任人员,更要从重处理。各级事故结案批复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建立事故结案督查制度,追踪检查事故结案批复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1)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从“3·11”事故中汲取血的教训,认真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管理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实现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特别是要抓好对特殊工种、危险性工种、农民工、临时工以及新上岗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2)学校、家庭、企业和社会都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在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进入,严禁未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教育的人员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销售。(3)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