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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0]7号文件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二)检查的具体步骤。整个大检查工作分四步进行:第一步:动员部署,制定方案。3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目标,逐级完成工作部署。第二步:自查自纠,集中整治。4月1日至5月1日,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力量对本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自查。第三步:检查落实,排除隐患。5月2日至5月25日,以地市为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所辖县(市、区)自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填写事故隐患报告表,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抽查结束后,各地市于5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第四步:复查验收,巩固成果。6月1日至6月25日,由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县(市、区)自查和抽查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下发。
  二、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点。 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点坚决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无批准文件、无生产(销售)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经营场点,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查封,并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从严查处涉案不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有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隐患、漏洞,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三、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1)严把资质资格审批关。各级公安、工商、经贸、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资质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符合安全条件的重新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2)严把产品配方和质量检测关。每个烟花爆竹产品都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在萍乡、宜春的花炮检测站检测合格,并按程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生产,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生产,坚决予以取缔。对经检测合格投入生产的产品和企业,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3)对具有一定条件、有一定技术水平、懂管理的家庭作坊,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选择适当地点,集中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基地,将家庭作坊迁到基地统一生产、加工、管理,促进其有序、健康地发展。(4)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监控。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等生产原材料纳入民爆物品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管理。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专营企业都要建立严格的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质量检验和生产、销售登记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特别是生产、销售劣质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和个人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布设零售网点,在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业务。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门进货,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和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品种。(5)严格执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跨省、市、县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指派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的人员押运。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6)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和外贸出口企业,必须设有专用库房或仓库,并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各库点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和保卫制度。(7)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有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技术的专业人员,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料及筑压药等易燃易爆工序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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