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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十五)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索要财物、随意查扣、封存商品、平调或侵吞财产、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其生产经营场地和营业用房等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执法人员,必须从严查处。因随意收缴、扣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由有关责任人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
  (十六)坚持制止“三乱”现象。由各级政府组织法制、物价、审计、监察、工商、财政、工商联和个体协会等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有关收费单位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依据与标准,实行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推行收费卡制度,如实填写收费单位、项目、标准、依据、许可证号码、收款人必须签名盖章。对无收费许可证或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追究随意收费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法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来抓,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培育。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恪尽职守,协调动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承诺制,切实改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凭借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坚决制止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变相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依法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种检查,严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严禁借检查之名,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要切实纠正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及“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以罚代管”等问题。
  (十九)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发展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和宣传这方面的先进典型,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害个体、私营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公开曝光。
  (二十)公安、工商、税务、计划、金融、国土、城建、劳动、物价、乡镇企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措施。要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换,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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