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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十二)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场地,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各种费用应与国有经济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土地和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拆迁。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补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转让、折价入股,改变其使用用途。
  (十三)经贸、计划及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凡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且不需要国家配套资金和相应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无论新建、扩建和改造,均由投资方自主决策,不再上报审批,只需按审批权限到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手续;属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按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在产品目录登记、申请进出口自营权、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市场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和市场开发以及用水、用电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要积极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商标注册,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培植名牌、订立经济合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产品鉴定和新产品认定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办法,通过本人或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联或政府人才交流中心上报所在地职改部门评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自行出国(境)洽谈商务、开展技术交流,由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审核上报,公安、外事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
  (十四)强化社会治安,严厉打击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和危害生产经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治安难点,建立和健全防范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卫能力,及时解决和整治危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治安问题。对盗窃、抢劫、诈骗、勒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钱财、行凶伤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扰乱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立案侦破,严惩不贷。对执法犯法,在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钱财等不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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