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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鼓励外省个人和私营企业来我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对外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者申请落户、子女入学,要给予优惠,提供方便。各地及教育、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边贸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从事边贸活动超过原核定经营范围的,只要提供与外商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书,可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提供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八)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扩大规模,增强实力。
  从事个体私营的自然人或私营企业,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与国有、集体企业互相参资入股,大力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扶植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企业集团;帮助、引导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私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省重点扶持企业,在技术人才、项目审批、资产重组、资产贷款、发展用地、税收优惠、生产用电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促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对具备条件、有实力的私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允许其上市或发行债券,开拓资本市场。
  三、切实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创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做到“三个加大、四个不限、五个平等”,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经营方式;市场准入平等、税务平等、规费标准平等、金融贷款平等、部门服务平等。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要予以废止。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审批、管理。凡是放开经营的商品和劳务,行业和产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生产和经营权。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食品加工、旅游、高新技术、交通、水电、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和省定的支柱和重点产业等。个体工商户注册只须提交经营场所和身份证明;自然人组合申报的企业,根据其不同条件,分别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规定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涉及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十一)税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改进税收征管办法,严格管理制度,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立帐簿,健全财会制度。要坚持依法征税,做到公正合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达到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依法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月营业收入不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税要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个体私营经济协税、护税组织要参与对定期定额的核定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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