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所缴租金与租赁资产评估值相等,即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所缴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资产评估值的,即取得被承包资产的产权。
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公有制企业,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商标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资金。
国有银行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扩大向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比例,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创利、创税、创汇大户,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要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服务,对市场前景看好的产业和提供税收多、贡献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给予重点扶持。
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手续简便、安全可靠的担保机制,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六)重视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质量。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引进科技人才,采用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向科技性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私营科技性企业的发展,要列入全省科技企业的管理。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企业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投资私营企业,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七)重视利用外资扩大个体私营经济总量。
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符合条件申请外贸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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