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和同级人事部门批准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离职期间,3年内机关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同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其人事档案分别交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代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安排适当工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按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2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安置主管部门负责保管;2年后,其档案由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需重新安置的,由安置主管部门按现行办法安置,工龄连续计算。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简化审批手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户口、粮油关系、职称评审等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并享受公有制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同等待遇。
私营企业兼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不抵债国有企业,被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内,由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出售企业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用地有关手续。私营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可以经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底价实行竞价购买,应付价款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并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购买者应负责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的职工。对私营企业一次性买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接受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对私营企业购买债务大于债权的公有制企业,依法征收的所得税,3年内由当地财政酌情返还支持,用于企业清偿债务,其注入的启动资金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可进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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