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为一季作物产值的70%;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泥墙草面房最高为50元,泥墙瓦面房最高为70元,砖木结构房最高为150元,砖混和框架结构房最高为250元;属于各类学校用房的,按照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四)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各类坟墓,每座补偿40元,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的搬迁,只补偿材料费,具体标准为:万伏以上电力杆塔每座2000元,380伏以下电力线杆每杆120元,长途通讯线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线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五)水利渠道、水井等其他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七、高等级公路建设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等土地相应补偿农民标准的70%。
八、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平均每公顷每年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免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九、高等级公路建设涉及的防洪保安费一律免征。
办理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审批等事项所需业务经费、土地管理费,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单位一次性拨给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十、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执行,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事先应征得当地地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