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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和吸引区内外经济组织对高等级公路建设进行投资,缓解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问题,加快大西南出海通道的建设速度,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现将对我区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的有关特殊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等级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在用地前,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使用林地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水田每平方米2-3元、旱地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耕地的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沿线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检查落实。
  三、高等级公路建设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再由林业主管部门返还50%-60%给工程建设单位,用于公路两侧绿化和森林植被的恢复。
  四、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菜地的,为该水田、菜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二)征用旱地、园地、鱼塘的,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为该林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2至3倍给予补偿;
  (四)征用荒山、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五、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低限标准支付;
  (二)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7500元。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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