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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因残疾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二十四条 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优秀人才。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当地财政部门应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残疾职工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优惠和便利。
  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应组织编纂、出版反映残疾人生活的读物。市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应开播残疾人节目。市级电视台应开办手语电视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应增加字幕解说。各区、县(市)广播电视台(站)可根据情况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播残疾人节目。
  市和区、县(市)图书馆应向聋哑、盲人借阅盲文及有声音像读物。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票进入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参观、游览。

第六章 福利与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逐步建立残疾人救济、福利、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残疾人服务设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二十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瞻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或者送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村村民的,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供养。
  城镇居民残疾人家庭人月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享受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政府规定的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福利企业应按政府规定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障。残疾人无工作单位的,其监护人应帮助残疾人办理养老和疾病医疗等保险。保险公司应为残疾人投保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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