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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一)有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三)有交流集市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不少于五十个设点招聘的用人单位参加;
  (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交流集市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县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交流集市组织方案;
  (三)举办交流集市的时间、名称和负责人;
  (四)用人单位确认进场设点的意向书;
  (五)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招聘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交流集市的审批和管理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流集市主办单位应当与进场设点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调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劳动力供需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力指导价格,公布本市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和调控的行业(工种)目录,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规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与招聘、中介服务、交流集市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举、控告行为应予保密,并及时登记、调查、处理。
  求职者、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在劳动力市场活动中发生争议,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裁决,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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