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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要招用流动人员从事本市调控的行业(工种)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岗位空缺情况,并按规定办理招、聘用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不得招用。
  对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用人单位应当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中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集市;
  (三)公布招聘简章、启事;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注:本条中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注:本条中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的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劳动者失业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求职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
  (四)招聘未解除或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 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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