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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8月6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力中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负责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价格、计划生育、财政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求职招聘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凭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失业证,可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流动人员,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流动人员就业证明,可通过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求职、就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求职或直接向用人单位求职应聘的,应介绍本人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
  劳动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求职,双方应签订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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