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内设机构的编制。根据重新核定的部门编制数,在各内设机构职能分解和职位设置的同时,通盘考虑编制的分配,核定各处室的编制。
(三)合理配备人员。在人员配备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职位、职数配备各职务层次的干部,同时注意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性别结构,达到最佳组合。人员配备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在严格考核“德、能、勤、绩”的基础上选配人员。选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相应学历、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4.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人员定岗的主要方法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干部“四化”方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
(一)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省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可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人选,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一般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选。竞争上岗一般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双向选择要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以后进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轮岗与回避。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