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处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原则上要安排离岗退养。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离岗退养的年龄以及享受的政策待遇,参照公务员的办法执行。
五、鼓励公务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相关的费用。对创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的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辞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以由本人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六、分流后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同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具备相应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按首次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优先予以聘任。
七、对分流人员居住的原单位公有住房,在接收单位未安排住房前可以继续租用;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原单位应及时发给有关住房产权证书。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按照房改政策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费与原机关人员同等对待。
八、分流去事业单位的人员,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流去企业的人员(包括1995年以来,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按省有关企业养老统筹办法执行。分流前的工作年限(包括自谋职业人员)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一律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交。2005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分流人员,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机关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贴。
九、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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