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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
 (浙委办〔2000〕20号 2000年3月16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关人员分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学习培训。凡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学历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原则上都要安排到高等院校进行法律、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专业的正规学历教育。毕业后1年内,可暂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原机关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期间可以由原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部门推荐安排工作,也可以由本人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毕业后3年内,党政机关有职位空缺时,用人单位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从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中选用。
  选拔部分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优秀年轻公务员到高等院校培养深造,进行相应的本科、研究生正规学历教育。学习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到基层锻炼2年,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工作。
  根据需要,挑选部分公务员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充实到有关执法监督部门。
  允许分流人员自选专业到高等院校进行正规学历教育,毕业后自主择业。
  学习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培训人员的学习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在学习培训(锻炼)期间,人员由原单位或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二、加强和充实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相关公务员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缺编单位要优先接收分流人员。
  对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公务员,也可以选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鼓励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三、鼓励科技人员归队。鼓励机关原农业技术人员回到科研生产第一线,充实农业(农村)科技队伍;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的公务员发挥专业特长,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对上述人员的工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同时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并可视情况发给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工龄在10年以下、11年至20年、21年以上的,分别发给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四、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以上的可增加两档职务工资,对其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退休费予以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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