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运行体系。
(五)大力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应当由政府履行的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七)按照职权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的事权和分工,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调整机构
(一)综合经济部门
不再保留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组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不再保留电子工业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信息产业厅。
林业厅认为林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围垦局,其职能并入水利厅。
不再保留海洋局、水产局,组建海洋与渔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拟订和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规范协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保护海洋环境,进行渔政海监综合执法,加强渔业行业管理。
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省委、省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外商投资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转为经济实体,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建材工业总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及商业集团公司、二轻集团公司、煤炭集团公司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一并交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若干处级行业管理办公室。
不再保留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其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处级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粮食局、旅游局。
(三)执法监督部门
地方税务局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
保留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