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收缩战线,加强重点。除省和部分市保留极少数有实力的国有大型企业由国有资本居支配地位、并以国有相对控股形式为主外,其他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部分或全部退出;对于县以下国有建筑企业,国有资本应全部退出。
(二)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严格控制总量。对新办国有独资建筑业企业不予审批。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有计划、重质量地引导发展集体、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通过参股或控股积极参与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
(三)广泛组织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省、市未改制的建筑总公司(集团)和少数已获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吸纳其它社会资本,也可采用相互参股的形式,尽快实现股权主体多元化;其它国有大中型建筑业骨干企业以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都要通过吸收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持股和规范上市等形式,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速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一)扶优促强,坚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加快构建代表我省建筑业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技术经济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和联合。公司内部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业的原则,将企业内的工业商贸等公司逐步分离出去,提高主体运营效率;进一步推进大企业(集团)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支持企业分离出来的劳务公司面向市场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要确定一批全省建筑业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其发展。一是对重要骨干企业(集团)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开户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省有关银行在安排贷款计划时,对重要骨干企业(集团)要适当予以倾斜。根据贷款管理规定,优先安排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贷款。二是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在省内承揽工程任务时,不受地区限制,均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三是建立政府及公有制投资占主导的政府工程采购制度,列入省、市政府投资工程采购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自由在省内参加招标和承包活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可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单。四是对到省外、国外投标承包工程需要出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有困难的企业,对施工过程中资金不足影响工程施工需要贷款或出具保函的企业,各级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五是省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帮助重要骨干企业(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和推进资本运营;优先帮助企业(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并创造条件上市。
全省建筑业重要骨干企业(集团)申报、审批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