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一是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干部、职工及广大群众、中小学生开展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的普及宣传教育;二是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三是要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重大火灾隐患和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实行舆论监督。通过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措施和手段,真正使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监督,加强备战,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一是当好政府的参谋。要随时了解和认真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抓好跟踪落实。二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严格依法加强对所在地区单位、公民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要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关。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公共场所内部装修工程的,必须事先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对设有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督促其落实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使其在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未经审核或验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施工或投入使用。对已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非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检查内容,防止消防安全工作出现失控漏管。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被监督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观念,实行警务公开,增加便民、利民条件,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公正、文明、便捷、高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