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据统计,仅今年1月,全省发生火灾60余起,烧死8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1079万余元。尤其是“1·13”省侨办等部门合用办公楼的火灾,教训十分深刻。
火灾形势如此严峻,反映了全省消防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单位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贯彻执行《
消防法》和《
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落实。二是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在增设消防设施和消除火灾隐患上投资少,尤其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不适应城市防灾抗灾的需要。三是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器材不适应现代防火灭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四是建筑消防设施欠帐严重。不少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就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建筑工程自防自救能力低下。五是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差,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操作规程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六是有的地方存在着行政干预消防监督执法的情况,致使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严重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七是我省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十分薄弱,火灾损失严重。
为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火灾的严重危害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
消防法》和《
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凡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必须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不完善的,要抓紧完善。要坚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火灾事故汇报制度。对年内发生两起特大火灾事故或1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一把手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