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在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的±10%内确定销售价格。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成本
(一)非住宅小区的公共建筑建设费。
(二)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款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五)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五、申报程序及交易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向物价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填报省物价局制定的《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表》。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房屋,不得上市销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关于要求审批“×××小区或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报告(正式文件);
2.开发经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复印件);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6.征地拆迁补偿费资料(复印件);
7.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8.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证明(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其他税收证明(复印件);
10.缴纳政策性收费评定文件(复印件);
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评定文件(复印件);
12.其他有关定价资料(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物价部门审批的销售(预售)价格文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以挂牌形式标示以下内容:
1.座落位置、结构、规格、房屋形式、面积(建筑面积)、朝向、楼层;
2.计划单位、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3.代收代缴的具体税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