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
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2000年1月28日)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当年用地计划基础上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含安居、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价格都应列入政府调控的范围,执行价格管理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办法、定价原则、计算公式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央在黔、外省(区、市)在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地、州、市物价部门管理;县(市、区)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