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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深办〔2000〕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董事长由股东会推荐,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主要产权单位意见后确定人选,经中国证监会资格审查后,报市委批准,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或罢免。
  二、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主要产权单位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资格审查后,报市委批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中国证监会资格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发文函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副董事长、除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会成员按公司章程任免或选举,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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