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9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127号)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简化办事手续,促进已购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现就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