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873号)替代)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1077号)确定。对1970年1月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
一宗地原则上应包括楼房基础占地、楼基周围直接为楼房服务的土地(楼前甬道,楼后化粪池范围内用地)、楼房周围的共用土地。封闭式住宅区、开放式住宅区或独立楼房等不同住宅区形式,依以下原则进行分宗:
独立楼房可以按楼基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封闭式住宅区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