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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
 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各部门、各单位,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96〕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的两航起义人员,其家庭承租现有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具体办法按《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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