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三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