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量化评标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控制范围在评标细则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在24小时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五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招标,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市场,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党政处分暂行规定》(陕办发(1999)67号)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