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按先技术标,后商务标分两阶段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评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人员;
二、宣布唱标、监标、监督管理、会议记录人员名单;
三、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
四、查验招标人、投标人证书、证件;
五、招标人提交密封的考查信誉得分;
六、投标人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
七、招标人、投标人、监标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共同验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
八、开启技术标;
九、评审技术标,并核对相关证件;
十、开启商务标:
(一)依次公布投标文件内容及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等情况;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
(三)公布经审定的招标标底;
(四)评审商务标;
十一、公布评标结果;
十二、有关人员讲话;
十三、开标、评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