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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查。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设标底。
  标底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审定中发现标底有误时招标人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需作调整时,应与原编人员核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其税金等组成;
  (二)编制标底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和我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费用定额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
  (三)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编制或审查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六)编制投标人投标预算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审查或审定工作;
  (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其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三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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