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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
  (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
  (九)编制、审定标底;
  (十)建立评标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时或答疑会议前分发给各投标人。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对于建项目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不得少于四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组成。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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