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报建;
(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
(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