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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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