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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0〕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本市蓝印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符合《管理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1996年10月18日起在本市指定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
  (二)1998年7月28日起来穗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及派出人员或亲属。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从1998年9月22日起,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
  (四)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各部委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
  (五)1997年10月30日起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1997年10月30日起出国留学人员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凡符合《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条件申请入蓝印户口的人员,除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外(其中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申请人须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可供其固定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的证明或合约),同时还须根据申办蓝印户口的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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