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意见
(辽人发〔2000〕2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挥分配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辽宁经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谓与适用范围
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指对技术要素在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开发及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数额、比例支付技术要素所有者相应报酬。
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省内企业、事业单位。
二、技术成果作价入股
1.技术成果拥有者可将其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2.以技术成果入股其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作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超过35%。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3.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时,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在该技术股份中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该项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的新增留利不超过10%的部分,扣除已经奖励给个人部分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公司股份,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的项目,可适当加大技术积累的提取比例,但不超过改制前三年新增留利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