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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2000年4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增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条例所称的滩涂,是指海洋潮间带以及与其相连的陆域(围垦除外)海水养殖区域。
  第三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增养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水产增养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 鼓励发展和引进高新水产养殖技术,开发名特优养殖新品种和出口创汇产品;加强闽台水产增养殖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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