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政府立法决策与党的政策紧密结合。要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审慎确定每一个立法项目。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立法项目,特别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等重点立法项目,要尽快制定,确保完成。要防止把已经被实践证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肯定。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6.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倾听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真正使各项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备而不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7.坚持和维护法制的统一。政府立法工作,必须以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坚决杜绝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化倾向。进一步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影响法制统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撤销,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8.切实改进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研究,切实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立法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综合调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作用;完善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度,高起点、高标准地完成政府各项立法任务。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严格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转变工作方式,端正工作作风,摒弃和清除那些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壁垒,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0.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下级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不得设立“小金库”。认真实施行政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大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探索并逐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从源头上、制度上遏止和清除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