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优先发展大公交
(一)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所占份额占主导地位。
(四)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九、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经营者负担
(一)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带有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和指定销售的装置器具等价格,清理整顿后,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省政府,在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批准。
(四)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