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地政府、行署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明确阶段目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一)第一阶段:2000年3月底以前,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特别是城市出租汽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5月底以前,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6月底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自查。
(四)第四阶段:2000年7月底以前,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第五阶段:2000年8月底以前,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郑州、开封、洛阳、焦作、平顶山、新乡、安阳、三门峡、信阳等城市,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进一步规范。清理整顿结束后,上述城市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重新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二)正在筹备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待清理整顿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后方可实施。
(三)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经营权。
(四)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五、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
(一)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